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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人物业采集人脸信息业主可以说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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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有业主咨询,如住宅小区未征求居民意见加装人脸识别门禁,业主可以拒绝吗?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近日,市民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门禁突然变成刷脸才能进入,他非常不情愿。太原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时下,强制推行人脸识别触碰了信息被采集者的敏感神经,而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更加剧了人们的担忧:居民“交”出人脸信息安全吗?小区门禁采用人脸识别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物业公司有权强制采集居民个人信息吗?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八项的规定,人脸信息属于可识别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并且属于一旦泄露可能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受损的生物识别信息,即敏感信息。收集人脸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进行。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分析,若符合上述前提,且在业主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储存、分析、使用的,可以认为是合规的。

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搜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包括取得个人同意、签订履行合同必需或劳动人事管理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等几类。对于物业公司搜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而言,并不具备个人同意之外的其他条件。另外,这种同意的前提是业主充分知情且自愿的,通常充分知情应当包括对搜集目的、用途、使用方式、程序、期限、范围、保护措施、搜集必要性、对个权益的影响等方面的知情。所以,当业主不同意物业采集个人人脸信息时,可以拒绝。记者贺娟芳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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