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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人,试用期怎么定工资怎么发要上社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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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三晋大地各类招聘活动如火如荼,很多劳动者拿到职场“入场券”。初入职场,多数劳动者要经历“试用期”环节。那么,试用期怎么定?工资怎么发?要上社保吗……

面对职场新人的疑问,2月21日,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回忆起自己找工作时的经历,太原市民高宇提醒职场新人,入职后要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年,高宇与七八名高校毕业生一起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上岗一个多月了,公司一直以“试用期”为由,迟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是“试用”合格了再签。没想到的是,三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公司却以项目撤销为由,解散了新入职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也有具体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试用期工资应该这样支付

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在考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负有关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也需要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根据太原市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践中,有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公司将社保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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