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2月1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9家生产经营企业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五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五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五食堂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台消*柜。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勺子)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二)对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老姚蔬菜批发店经销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老姚蔬菜批发店经销的姜(采购日期年8月1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老姚蔬菜批发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8月10日从供货商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姚启超蒜业商行购进姜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种植产地供应商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执阳村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已将该案件线索依法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处罚。
(三)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全德隆生鲜超市经销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全德隆生鲜超市经销的姜(采购日期年8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全德隆生鲜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8月11日从供货商太原市万柏林区洪义蔬菜经销部购进姜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种植产地供应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县新*屯乡河浃溜村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已将该案件线索向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处罚。
(四)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瑞客隆生鲜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的草莓罐头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瑞客隆生鲜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的草莓罐头(生产日期年6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瑞客隆生鲜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7月13日从供货商山西耿氏奋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草莓罐头12瓶,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草莓罐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由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处罚。
(五)对太原市小店区姜伟蔬菜店经销的(韭菜、油麦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姜伟蔬菜店经销的(韭菜、油麦菜)(采购日期年8月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分别被检出腐霉利、腈菌唑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姜伟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8月9日从尖草坪区屯汇蔬菜市场购进韭菜7公斤、油麦菜1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2批次韭菜、油麦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5元,罚款元。罚没款共计.5元。
(六)对太原市小店区尚品多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云中紫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野沙棘果汁饮料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尚品多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云中紫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野沙棘果汁饮料(生产日期年9月1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尚品多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1月5日从供货商山西德盛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野沙棘果汁饮料25件(12瓶/件)共瓶,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野沙棘果汁饮料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由大同市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处罚。
(七)对太原市小店区毛静蔬菜店经销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毛静蔬菜店经销的(姜)(采购日期年8月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分别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毛静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8月9日从河西蔬菜市场购进姜1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元。罚没款共计元。
(八)对山西万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的贵喜*酒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万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的贵喜*酒(生产日期年3月2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万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4月29日从供货商太原建兴永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贵喜*酒20瓶,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贵喜*酒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由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处罚。
(九)对太原市小店区天鲜配精品蔬菜店经销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天鲜配精品蔬菜店经销的(韭菜)(采购日期年8月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分别被检出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天鲜配精品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年8月9日从尖草坪区屯汇蔬菜市场购进韭菜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韭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元。罚没款共计元。
二、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山西晋杨厨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圆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晋杨厨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圆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晋杨厨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消*柜1台保洁柜。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圆盘)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二)对山西聚华酒店有限公司小酒店长风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长方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聚华酒店有限公司小酒店长风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长方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聚华酒店有限公司小酒店长风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消*柜1台保洁柜。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长方盘)不合格原因是消*柜未插电,保洁柜门未密闭,工作人员把清洗消*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三)对山西老汤驴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椭圆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老汤驴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椭圆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老汤驴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消*柜和保洁柜。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椭圆盘)不合格原因是餐具消*设施容量与实际使用的餐具不匹配及工作人员把清洗消*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四)对山西双盈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菜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双盈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菜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双盈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消*柜1台保洁柜。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菜盘)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五)对太原市小店区锅福聚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红方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锅福聚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红方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锅福聚饭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消*柜1台保洁柜。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红方盘)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六)对太原市小店区好酒不见音乐餐吧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铁盆)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好酒不见音乐餐吧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铁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好酒不见音乐餐吧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消*柜1台保洁柜。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大铁盆)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