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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0 10:29:00

行*诉状无原告签名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李蕊 记者周国庆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3


行*诉状上原告签名一栏系打印字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原告也没有来到法院。11日,迎江区法院行*庭对一起公房出售案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唐孝慈诉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公房出售一案,于2014年7月向迎江法院提起行*诉讼,该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唐孝慈的委托代理人唐孝良所递交的诉状上,原告签名一栏系打印字体,不是原告亲笔签署;其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也无法确定系原告本人笔迹。


经法院告知,要求原告本人来法院确认本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法院指定期间内,原告亦未来院。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无法确定是其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唐孝良递交的诉状及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唐孝慈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行为持有异议,不符合提起行*诉讼的条件。


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迎江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唐孝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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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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