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9月2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省本级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本行政区域辅警用人额度,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省本级辅警招聘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辅警招聘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旅游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年5月13日通过的《太原市旅游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年5月13日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年8月27日通过的《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于年8月27日通过的《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年8月26日通过的《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年8月26日通过的《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年8月26日通过的《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年8月27日通过的《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年8月27日通过的《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