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交警支队通报,以下五大类25项轻微交通违法,我市今后只教育不处罚。
第一类: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但是驾车时未携带、未放置或者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经查证后予以放行,并温馨提示安全文明驾驶。
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当事人能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2.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的。
第二类:驾驶人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交通事故的,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现场纠正后放行,同时温馨提示告知行为人安全文明行驶。
1.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交警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2.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经交警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3.非机动车在斑马线骑行,经交警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尤其是后排乘客,经交警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5.货车部分反光标识不清的,给予警告。
6.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货物超高的。
7.粘贴车身广告超出车身三分之一,未影响安全驾驶的。
8.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经核实,不是专门从事货运的,且货物拉运不多的。
9.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0.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经交通警察指出,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的。
11.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可以当场改正的。
12.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可以当场改正的。
13.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第三类:机动车号牌被盗、丢失、损坏或者放大号不清的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并温馨提示行为人尽快到车辆管理部门补办号牌或整改,10日后被查获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内被查获的。
2.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3.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4.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第四类:交通警察首次查处或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首次记录的下列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给予警告处罚,现场纠正并温馨提示行为人安全文明行驶。
1.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路口内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3.驾驶非运营性7座以下(含7座)的小型客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4.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初次误入单行线或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
第五类:在非恶劣天气发现机动车有灯光、雨刮不全或者损坏行为的,对驾驶人进行温馨提示后放行。
1.非雨、雾、雪、冰雹等天气发现车辆雨刮不全或者损坏的。
2.非雨、雾、雪、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发现车辆开启大小灯、示廓灯、雾灯、后位灯或者以上灯光系统损坏的。(记者张晋峰通讯员夏坤)
来源:太原晚报有害信息举报-
举报邮箱:tyrbsjb
.